「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森林法部分條文,增訂遊憩承載量管理及不當行為管制規範,以兼顧山林開放政策與森林生態環境永續發展。草案新增管制地點、限制人車出入及宿營地點等規定,以防止生態受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森林生態環境的保護,解決遊憩活動對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同時有助於促進合法林產物利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森林區域內的遊憩活動參與者、林產品貿易業者及地方政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新增第十七條之二、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五十六條之一等,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五十八條。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森林生態環境、促進永續發展;疑慮:管制措施過於嚴格、影響遊憩活動自由。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平衡生態保護與遊憩活動需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11-21,2025-11-2
交付審查2025-11-21,2025-11-2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蔡易餘等19人,鑒於臺灣地區國有及公有林地面積約一百八十五萬公頃,其間山岳林立、生態多樣,吸引民眾從事登山健行等休閒遊憩活動。然而,遊憩活動若未經適當管理,易造成植被覆蓋度降低、土壤硬化及沖蝕度增加等情形,導致森林環境逐漸退化。令森林遊樂區及自然保護區內,除遊憩人數過多而造成環境負荷外,亦常見不當遊憩行為,如於非指定區域使用或停放車輛、任意宿營、餵食野生動物或遊蕩動物、未經許可進入管制區域或違反其他管制事項,均對生態系統與環境品質造成影響。為兼顧山林開放政策下民眾親近自然之權利,並維繫森林生態環境之永續發展,爰有必要於本法中增訂遊憩承載量管理及不當行為管制之相關規範,建立明確之管理依據,以確保人為活動與自然環境間之平衡,爰擬具「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維護森林生態及防止環境退化,增訂主管機關得於森林區域內因遊憩活動過度發展或壓力過大,公告管制地點、訂定承載量、限制人車出入及宿營地點,以防止生態受損。(新增條文第十七條之二)
二、配合國際防制非法伐採與貿易趨勢,授權中央主管機關管制林產品輸入、輸出,並於報關時檢附合法伐採證明,以促進合法林產物利用,同時明定違反規定之罰則。(新增條文第四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六條之一)
三、為落實造林基金專款專用,明定山坡地開發回饋金得用於地方主管機關推動都市林營造,以促進永續造林。(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一)
四、為防止森林遊樂區與自然保護區內不當遊憩行為導致環境退化,增列管制項目如禁止餵食遊蕩動物等規定,以維護生態平衡。(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之三)
五、除第四十五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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