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72930000

「癌症防治法增訂第九條之一及第九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11-18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增列原住民族代表參與環評委員會,並擴大環評範圍至太陽能光電系統開發,以強化程序正當性及環境保護。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原住民族代表參與環評委員會,確保審查案件的代表性;同時能幫助規範太陽能光電系統開發,避免土地問題和生態環境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參與環評委員會的原住民族代表、太陽能光電系統開發業者和相關土地使用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三條,增列應至少聘任一名具有原住民族領域相關專業背景者;修正條文第五條,擴大環評範圍至太陽能光電系統開發。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程序正當性,確保原住民族代表參與環評委員會;規範太陽能光電系統開發,避免土地問題和生態環境風險。疑慮:環評委員會新增成員可能增加審查複雜度;太陽能光電系統開發的環評範圍和標準可能需要進一步調整。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環評委員會組成和太陽能光電系統開發的環評範圍時,需謹慎評估各方利益和環境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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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1-14,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14,2025-11-1
三讀2025-11-14

案由

本院委員盧縣一、林沛祥等16人,為改善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機制,爰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僅規範委員會任期及專家學者比例,但審查案件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時,卻未有原住民族代表,恐欠缺代表性,故增列「應至少聘任一名具有原住民族領域相關專業背景者」補足制度之不足,且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意旨,確保涉及原住民族土地資源開發案件,審查中有專業性之代表,以強化程序正當性。(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依環境部「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開發核能電廠、火力電廠、水力電廠、風力電廠及太陽光電,皆須進行環評。能源開發種類繁多,但對於濕地、水庫等水域空間之太陽能光電系統開發,卻缺少環評機制審查,實有不足。且立柱型太陽能光電如果在農地、魚塭等非都市土地上大規模設置,將引發許多土地問題,包括:農地破碎流失、影響農業生產、與漁業、養殖業衝突、生態環境潛在風險等,故政府限制單一農地不得低於2公頃才能申請,並優先開發不利耕作區、屋頂等地區,顯見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非毫無風險,實有進行環評必要。(修正條文第五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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