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旨在恢復因特定罪名被終身排除參政資格者的參政權利,認為現行規定違反比例原則與三權分立原則。草案希望在保障民主品質的同時,落實人權保障與更生人權益的保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曾因特定罪名被終身排除參政資格者重新獲得參政權利,解決其公民權被剝奪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曾因特定罪名被終身排除參政資格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比例原則與人權保障,恢復憲法賦予人民之參政自由;疑慮:可能降低對犯罪的門檻,影響民主品質與社會安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該草案時,應注意平衡民主品質與人權保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5-11-07,2025-11-1
同意撤回2025-11-07,2025-11-1
案由
本院委員高金素梅、蘇清泉、謝龍介等16人,有鑑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前次修法雖立意在於淨化選風、提升政治品質,實則產生嚴重侵害人民參政權之效果,不僅忽略司法審級與無罪推定原則,亦違反更生人權益保障,導致尚未定罪之嫌疑人、被告,甚至已服刑期滿之更生人,因涉特定罪名而遭終身排除參政資格,形同剝奪公民權,已違反比例原則與三權分立原則,侵蝕我國憲政根基。尤其該修法未區分刑責輕重、是否定讞與緩刑結果,一律排除參選資格,不僅與刑罰個別化原則背道而馳,亦與再社會化精神相違,更將附隨性懲罰無限擴張為永久政治障礙,明顯欠缺正當法律基礎,亦違憲法第十七條對人民參政權之保障。放諸國際觀察,歐洲人權法院及各民主國家均強調,剝奪參政權須符合比例原則與個案審酌,避免僵化機制造成不當排除。前次修法卻未作個案區辨,未審慎考慮緩刑、悔改或無再犯紀錄者,已構成對基本權利之過度限制,亦無助於民主品質提升,反而損及法治信賴。據此,應檢討相關規定,對於經判決有罪但宣告緩刑者,若於緩刑期間內未再犯罪,並自緩刑期滿起十年內未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應得恢復其參政權利。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使其符合法理,更體現民主國家對更生者之包容與信賴,落實比例原則與人權保障,恢復憲法賦予人民之參政自由,真正實踐民主法治核心價值。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3)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