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第六十八條之四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鐵路法第六十八條之四及第七十二條,重點在於保護鐵路從業人員的職場安全,規範任何人不得以非法手段妨害他們執行職務。草案提出相應的處罰措施和執行方式,旨在維護公共安全和旅運品質。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鐵路從業人員避免遭受言語暴力、身體攻擊等不當行為,保障其身心安全和健康;同時有助於維護公共安全和提升旅運服務品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鐵路從業人員、旅客和鐵路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鐵路法第六十八條之四及第七十二條,新增規範內容包括禁止妨害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相應的處罰和執行措施;詳見原文說明具體條文變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護鐵路員工職場安全、維護公共秩序;疑慮:定義範圍過廣可能造成誤判、執行難度高。
政治雷達小叮嚀
關注條文修正後對鐵路行業的實際影響和實施成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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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1-07,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07,2025-11-1
委員會審查2025-11-26
委員會審查2025-12-04
委員會發文2025-12-09
案由
本院委員洪孟楷、黃健豪、蘇清泉等19人,有鑑於鐵路從業人員遭民眾謾罵、騷擾,或施以暴力等不當行為頻繁發生,進而妨礙從業人員執行職務,亦對其身心安全及健康構成嚴重威脅。同時,凸顯第一線員工依法執勤、盡心服務的職場安全環境亟需通盤檢討。為維護旅運品質及公共安全,爰擬具「鐵路法第六十八條之四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違反者,應課予刑責,且鐵路從業人員得拒絕運送;向旅客解除運送契約後,交通部得委託警察機關或鐵路機構執行之,現行犯者由警察機關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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