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具草案增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針對兒少性剝削犯罪,擬延長或重新計算追訴時效與賠償請求權時效,以協助受害者在成年後仍能請求正義與賠償。草案希望解決國內外研究與實務經驗中,兒少性侵受害者難以在事發當時揭露被害事實的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草案,能幫助兒少性剝削受害者在成年後仍有機會請求司法審判與損害賠償,解決長期以來受害者難以尋回真相和正義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兒少性剝削受害者及其家屬,以及相關司法與社會工作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針對惡性重大之兒少猥褻罪、性交易罪及使兒少錄製性影像或猥褻物品罪等,排除民法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規定,及該類犯罪之刑法追訴權時效自被害人成年之日起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延長或重新計算追訴時效與賠償請求權時效,能幫助兒少性剝削受害者獲得正義與賠償;疑慮:延長追訴時效可能增加司法與社會的負擔,且可能涉及現行法律體系的調整。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草案時需注意相關規定調整對司法實務與社會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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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5-10-28
交付審查2025-10-28
案由
本院委員蔡其昌、陳冠廷、賴瑞隆等17人,鑒於無論是國內外的研究與實務經驗皆顯示,當性犯罪發生在兒童身上時,存有難以說出口的特殊性,國外研究機構調查,兒童性侵受害者平均花二十四年才有勇氣首次說出自己被侵害的經歷;國內提供童年期性侵害成年個案心理諮商服務的民間機構內部統計,願意打第一通電話求助的平均時間是二十二年。無獨有偶,監察院調查多起性侵及性騷擾案件也發現,性侵害犯罪之兒少被害人,多於成年後才能勇敢揭發幼年被害情事。然而,現行刑法規定犯罪行為追訴期間原則上最長三十年,民法就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以十年為限,導致童年遭性剝削之倖存者卻被排除於司法審判之外,難以尋回真相和正義,亦無機會請求損害賠償。為讓性犯罪之幼年受害者有機會在司法上釐清真相與請求損害賠償,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針對惡性重大之兒少猥褻罪、性交易罪及使兒少錄製性影像或猥褻物品罪等,排除民法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規定,及該類犯罪之刑法追訴權時效自被害人成年之日起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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