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為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在補強廢棄物「運輸過程」與「駕駛責任」的規範,明定明知將遭非法棄置仍運輸的駕駛須負刑責,並要求運輸車輛裝設GPS等監測設備、納入吊銷駕照與運輸許可機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填補運輸鏈中駕駛常以「受僱」「不知情」規避處罰的漏洞,並透過GPS紀錄強化運輸流向追蹤。
主要影響對象
廢棄物運輸駕駛與業者、運輸與環保主管機關、受非法棄置影響的環境與居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四十六條增列第七款(運輸駕駛明知仍運輸的刑責);第四十七條修正(受僱人含運輸駕駛);新增第四十七條之一(運輸車裝GPS及監測並保存紀錄);新增第五十三條之一(涉非法運輸經判決確定得吊銷職業駕照)。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運輸鏈監管、讓法人與駕駛責任並存、提高非法傾倒查緝力;疑慮:受僱駕駛舉證與認定的公平性、設備與行政成本負擔需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是少數明確處理「運輸鏈與駕駛責任」的版本,可與其他僅加重棄置罰則的版本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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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0-17,2025-10-2
交付審查2025-10-17,2025-10-2
委員會審查2026-04-08
委員會審查2026-05-18
委員會審查2026-05-21
委員會發文2026-06-04
委員會發文2026-06-05
案由
本院委員邱議瑩、黃捷等20人,近年來各地屢次發生廢棄物濫倒事件,嚴重污染環境並影響民眾生活安全。現行《廢棄物清理法》對非法棄置雖有刑責,但對於「運輸過程」及「駕駛責任」缺乏明確規範,致使實際執行非法運輸或傾倒之駕駛人,往往能以「受僱」或「不知情」規避處罰,形成法律漏洞。為強化運輸鏈監管,防止廢棄物非法棄置,爰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第四十六條增列第七款:明定從事廢棄物運輸之駕駛人,如明知或可得而知將遭非法棄置而仍執行運輸,應負刑責。
二、第四十七條修正:明確規範「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包括運輸駕駛,使法人與駕駛責任同時成立。
三、第四十七條之一新增:規範廢棄物運輸車輛必須裝設GPS及監測設備並保存紀錄,違者處罰鍰並得吊銷運輸許可。
四、第五十三條之一新增:增訂駕駛人若涉非法運輸並經判決確定,得吊銷或停止其職業駕駛執照。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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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廢棄物清理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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