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提高非法盜採土石的罰鍰金額,以遏止不法行為並維護國土及環境安全。現行罰則過低,無法有效嚇阻不肖分子。草案擬提高罰鍰至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農地及環境的保護,解決非法盜採土石及回填營建廢棄物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非法盜採土石的業者及從事相關活動的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六條第一項非法盜採砂石者的罰鍰金額至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提高未依規定辦理廢棄物清除的按日連續處罰金額至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修正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的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罰鍰金額能有效遏止非法盜採土石行為,維護國土及環境安全;疑慮:罰則過高可能影響合法業者,罰則是否能有效嚇阻不肖分子。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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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10-17,2025-10-2
交付審查2025-10-17,2025-10-2
案由
本院委員邱鎮軍、蘇清泉等24人,有鑑於美濃自107年迄今連續爆發26件非法盜採土石案,並有回填營建廢棄物等情形,迄今仍有8件尚未完成整復,嚴重危害農地利用及環境安全,惟現行「土石採取法」對於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違法業者處罰金額過低,無法遏止不肖分子之不法行為。爰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罰鍰,俾有效維護國土及環境安全,遏止非法盜採砂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罰則太低,即使地方政府連續開罰,仍遠低於盜採砂石及回填廢棄物的巨額利潤,爰第三十六條第一項非法盜採砂石者應提高現行罰鍰至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以實質產生嚇阻效果。並將未依規定辦理廢棄物清除、正負及清除其設施者之按日連續處罰金額,由現行「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提高至「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以確保不法集團無利可圖。
二、增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聯合環境主管機關於整復前後確認有無填埋廢棄物情形,如有填埋廢棄物,應令業者於確實清除後,辦理整復。
三、為貫徹比例原則並避免罰則失衡,爰配合第三十六條修正,對第三十八條以及第三十九條一併提高罰則。
提案人
連署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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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土石採取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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