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土石採取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為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非營利自用及傳統石板屋等需要的土石採取訂定例外規定,並要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的採取案件須踐行諮商同意程序。
能幫助到什麼
可讓原住民族在從事文化、祭儀與自用的土石採取時,不必一律適用一般營利性許可程序,並透過諮商同意機制保障部落對土地與資源利用的參與和分享權利。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族與部落、原住民族地區土地與自然資源主管機關、相關土石採取申請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土石採取法第三條(增列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非營利自用及石板屋等例外)及第十四條(涉原住民族土地案件應依原基法第二十一條辦理諮商同意)。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原基法保障原住民族文化實踐與資源利用參與權、補足現行法缺口;疑慮:例外範圍與自用認定須明確,諮商同意程序的執行與管理機制有待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涉及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的銜接,可一併參考原基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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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黃仁、蘇清泉等22人,鑒於《原住民族基本法》明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及自用需要,得於原住民族地區及傳統領域內依法利用自然資源,亦明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等行為時,應踐行諮商同意程序,以保障原住民族參與決策及分享利益之權利。惟現行《土石採取法》尚未就原住民族相關特殊需求之土石採取行為設有適當規範,亦未將諮商同意程序納入許可審查機制,致原住民族保障未臻周全。為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生活方式,並強化原住民族對土地及自然資源利用事項之參與機制,爰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及自用需求,得依法於原住民族地區及傳統領域內從事非營利性自然資源利用行為,包括採取礦物或土石等事項,以維護其傳統生活方式、文化實踐及自然資源利用權益。惟現行《土石採取法》尚未設有符合其特殊需求之規範,致原住民族行使相關權利時,仍須適用一般營利性土石採取之許可程序,與《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文化及資源利用權利之意旨未盡相符。
二、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等行為時,應踐行諮商同意程序,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以保障其參與決策及利益分享權利。惟現行《土石採取法》有關土石採取許可審查程序,尚未明文納入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機制,致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利用之土石採取案件,缺乏明確法源依據以確保原住民族之參與權利。
三、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所揭示之精神,兼顧原住民族文化實踐、傳統資源利用、部落公共需求及土地自然資源管理,爰修正《土石採取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增列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非營利自用及原住民族地區傳統石板屋等特定用途之土石採取例外規定,並明定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之土石採取申請案件,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諮商同意程序,以保障原住民族參與決策、自主治理及合理分享相關利益之權利。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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