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土石採取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讓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非營利自用或公益設施所需採取土石可不必事先取得許可,並要求主管機關審核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周邊的土石採取案時,申請人須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辦理諮商並取得部落同意、原住民可分享利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原住民基於非營利、傳統文化目的採取土石有合法依據;位於原住民族土地的開發案則須先取得部落同意,落實諮商同意權與利益分享。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族與部落,以及在原住民族土地周邊從事土石採取或開發的申請人與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條,增訂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非營利自用或公益設施所需採取土石得不事先取得許可;修正第十四條,增訂位於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周邊的採取案須依原基法辦理諮商同意與利益分享。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二十一條的非營利採取權與諮商同意權;疑慮:免許可範圍與監督機制、諮商同意程序對審查時程與行政負擔的影響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原住民族權利的法案常關注諮商同意與既有許可制度如何銜接,可留意配套程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