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將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的行政罰鍰由現行一百萬至五百萬元,大幅提高為一千萬至五千萬元,並針對現行僅限水域的刑責,增訂陸域盜採致水土流失、環境污染及非法棄置廢棄物的刑事責任,釀災者加重其刑。提案理由是盜採暴利遠高於現行罰則,嚇阻不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盜採砂石、非法回填廢棄物的不法業者面臨更高罰鍰與新增刑責,盼能保護受盜採與污染影響的居民、農地及水源。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土石採取與營建廢棄物相關業者,以及受盜採污染影響的在地居民與農地水源。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六條:行政罰鍰由一百萬至五百萬元提高為一千萬至五千萬元,並增訂陸域非法採取致水土流失、環境污染或棄置廢棄物的刑責,釀災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罰則與盜採暴利失衡、陸域盜採缺刑責形成漏洞,提高罰則可強化嚇阻並維護國土安全;疑慮:罰鍰大幅調升與新增刑責的構成要件、加重幅度與既有法律銜接須審慎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提高罰則與新增刑責屬刑度調整議題,可留意要件明確性與跨法銜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