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將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的行政罰鍰由現行一百萬至五百萬元,大幅提高為一千萬至五千萬元,並針對現行僅限水域的刑責,增訂陸域盜採致水土流失、環境污染及非法棄置廢棄物的刑事責任,釀災者加重其刑。提案理由是盜採暴利遠高於現行罰則,嚇阻不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盜採砂石、非法回填廢棄物的不法業者面臨更高罰鍰與新增刑責,盼能保護受盜採與污染影響的居民、農地及水源。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土石採取與營建廢棄物相關業者,以及受盜採污染影響的在地居民與農地水源。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六條:行政罰鍰由一百萬至五百萬元提高為一千萬至五千萬元,並增訂陸域非法採取致水土流失、環境污染或棄置廢棄物的刑責,釀災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罰則與盜採暴利失衡、陸域盜採缺刑責形成漏洞,提高罰則可強化嚇阻並維護國土安全;疑慮:罰鍰大幅調升與新增刑責的構成要件、加重幅度與既有法律銜接須審慎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提高罰則與新增刑責屬刑度調整議題,可留意要件明確性與跨法銜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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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6-05-15,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15,2026-05-1
委員會審查2026-06-03
案由
本院委員徐巧芯、羅智強、廖偉翔等16人,鑒於盜採砂石行為日益猖獗,除嚴重威脅交通與居民安全外,業者於採掘後回填廢棄物,更導致農地及水源遭受污染。現行行政罰鍰已難收嚇阻之效,為強化執法力道,實有必要提高罰則並增列刑事責任,爰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維護國土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近年非法盜採砂石案件日益猖獗,不法業者頻繁調度大型車輛往返,嚴重威脅地方居民之通行安全;且盜採行為導致國土遭受破壞,尤有甚者,業者於採掘後非法回填廢土或事業廢棄物,致使農地與水源面臨高度污染風險。雖地方主管機關長期加強巡查及取締,然成效始終有限,顯見現行法規之嚇阻力已嚴重不足。相較於盜採行為所獲之數千萬乃至數億元暴利,現行罰鍰與刑責顯失均衡,致使違法情事屢禁不止。
二、為確實發揮法律嚇阻功能,嚴厲打擊不法開發,針對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行政罰鍰,擬由現行「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大幅調升為「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以剝奪其不法獲利動機。
三、現行《土石採取法》之刑事責任僅限於內水、領海及離島限制禁止水域之盜採行為,對於「陸域盜採」之惡行尚缺乏刑事制裁手段,形成法律漏洞。爰此,針對非法採取砂石致生水土流失或環境污染者,應增訂刑事責任及罰金;若因而釀成災害,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另對於非法棄置廢土、廢棄物而足以致生公共危險者,亦應併同處以刑事責任與罰金,以維護國土安全。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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