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16340000

「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6-03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提高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的行政罰鍰上限(由五百萬提高至一千萬),對營利性非法採取增訂刑事責任(五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五千萬以下罰金),並增訂致死致重傷的加重結果犯刑責、強化載運車輛沒入與整復規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提高違法採取土石的成本、補上營利型行為的刑事責任,並透過沒入載運車輛阻斷不法運輸鏈,回應違法採取破壞生態與公共安全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土石採取與運輸業者、車輛與機械設備所有人、國土與環境主管機關、周邊居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罰鍰上限五百萬提高至一千萬並調整沒入時點、納入載運車輛;新增第三項營利性非法採取刑責(五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五千萬罰金);新增第四項加重結果犯(致死最高無期徒刑得併科一億罰金);第五項擴大沒收標的;增訂第六項整復不得使用廢棄物。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罰則失去嚇阻、違法採取破壞國土且誘發公安災害;疑慮:刑度與罰金大幅提高的比例原則、對非犯罪人車輛一律沒收的權益影響,需檢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會期另有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版本(王鴻薇等),可比較兩案在罰鍰、刑責與沒入設計上的異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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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6-05-29,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5-29,2026-06-0
委員會審查2026-06-03

案由

本院委員廖偉翔、羅廷瑋、王鴻薇等21人,鑒於國內違法採取土石事件頻傳,現行《土石採取法》罰則額度顯已失去行政嚇阻作用,導致國家天然資源流失,亦嚴重破壞生態地質穩定,誘發公共安全災害。為落實環境正義,爰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行政罰鍰上限,並針對營利性非法採取行為增訂刑事責任與加重結果犯刑責,以嚴懲不法、捍衛國土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提升行政罰鍰以強化威懾效果:現行對於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行政罰鍰級距(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顯不足以嚇阻獲取高額不法利益之行為人。爰修正第一項,將罰鍰上限由現行五百萬元提高至二倍之一千萬元,藉此提高違法成本,杜絕僥倖心理。
二、增訂營利性非法行為之刑事責任:鑒於有意圖營利而違法採取土石者,其違法場址規模龐大,對自然環境之破壞與公共安全風險極高,具高度可非難性。爰增訂第三項,定明意圖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以收遏止之效。
三、建立加重結果犯之究責機制:為保障公共安全及落實環境正義,針對營利性非法採取行為致釀成災害、致人於死或重傷等情境,參考《水利法》相關規定,於第四項增訂加重處罰。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高處無期徒刑,並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或致災者亦設有相應嚴厲刑責與財產刑。
四、強化載運車輛與機械設備之沒入機制:為有效阻斷不法運輸鏈並防止續行違法,修正第一項及第五項,調整沒入時點為裁處時即可執行,並將「載運車輛」明文列入沒入與沒收之標的。另,針對刑事犯罪用之載運車輛或機械設備,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一律沒收之。
五、落實環境整復規範與一致性標準:為確保違法場址安全修復並避免二次污染,增訂第六項定明整復不得使用廢棄物。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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