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提高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的行政罰鍰上限(由五百萬提高至一千萬),對營利性非法採取增訂刑事責任(五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五千萬以下罰金),並增訂致死致重傷的加重結果犯刑責、強化載運車輛沒入與整復規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提高違法採取土石的成本、補上營利型行為的刑事責任,並透過沒入載運車輛阻斷不法運輸鏈,回應違法採取破壞生態與公共安全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土石採取與運輸業者、車輛與機械設備所有人、國土與環境主管機關、周邊居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罰鍰上限五百萬提高至一千萬並調整沒入時點、納入載運車輛;新增第三項營利性非法採取刑責(五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五千萬罰金);新增第四項加重結果犯(致死最高無期徒刑得併科一億罰金);第五項擴大沒收標的;增訂第六項整復不得使用廢棄物。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罰則失去嚇阻、違法採取破壞國土且誘發公安災害;疑慮:刑度與罰金大幅提高的比例原則、對非犯罪人車輛一律沒收的權益影響,需檢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會期另有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版本(王鴻薇等),可比較兩案在罰鍰、刑責與沒入設計上的異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