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11420000

「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6-03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三十八、三十九條,將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的罰鍰由一百萬至五百萬元提高為一千萬至五千萬元並提高按日連續處罰金額,增訂陸域非法採取致污染、水土流失或棄置土石廢棄物的刑事責任,釀災致死傷者加重其刑,並連動調整第三十八、三十九條罰鍰以維體系衡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針對大規模、集團性盜採與非法棄置行為提高罰則與新增刑責,盼保護受影響的環境生態、水土保持及公共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土石採取與營建廢棄物相關業者,以及受非法採取與棄置影響的環境與在地居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六條提高罰鍰至一千萬至五千萬元並增訂陸域非法採取的刑事責任、釀災致死傷加重其刑;連動修正第三十八、三十九條罰鍰金額以維罰則體系衡平。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罰則偏低、陸域刑責不足難嚇阻集團性不法,提高並補全刑責可強化管理;疑慮:罰則大幅調升與新增刑事處罰的要件明確性、跨法銜接及罰則體系一致性須審慎審查。
政治雷達小叮嚀
與索引122同屬土石採取法加重罰則案,可對照兩案罰則與刑責設計的異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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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委員會審查2026-06-03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蘇清泉等17人,鑒於近年非法採取、棄置土石行為屢有發生,部分案件涉及大規模、集團性不法行為,對環境生態、水土保持及公共安全造成重大衝擊。現行土石採取法罰則偏低,對於陸域非法採取土石行為之刑事責任規範亦有不足,難以有效嚇阻不法。為強化管理制度、完備刑事責任體系並提升嚇阻效果,爰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第三十六條對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之罰鍰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按日連續處罰之金額亦偏低,對於大規模或集團性非法採取行為之嚇阻效果有限。爰提高罰鍰至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並提高按日連續處罰金額,以強化實質嚇阻力。
二、現行規定僅就內水、領海及特定離島水域非法採取土石設有刑責,對於陸域非法採取行為所造成污染、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設施等重大危害,尚欠缺明確刑事處罰規範。爰參酌水土保持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增訂刑事責任條文,明定非法採取致生環境污染、水土流失或涉及棄置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而致生公共危險者,課以相應刑責;如因此釀成災害、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並加重其刑,以完備法制。
三、配合第三十六條罰則加重,為確保罰則體系衡平與一致,爰一併修正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之罰鍰金額,使整體罰則結構相互對應,強化本法對非法採取土石行為之整體管理強度與規範效果。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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