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18090000

「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排入院會
最新進度
2026-06-23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針對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大幅提高罰鍰上限至三千萬元,並對意圖營利的盜採增訂刑事責任(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致災致重傷或死亡者加重,同時強化犯罪工具沒收與場址整復責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提高違法盜採的成本與刑責,遏止規模化、組織化、牟利型盜採,保護國土保育與公共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從事土石採取的業者、違法盜採行為人、周邊居民及國土與環境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提高罰鍰上限至三千萬元、增訂未限期整復的按次處罰;增訂第三、四項意圖營利盜採的刑責與加重;修正沒收規定並增訂整復物料方法授權公告。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罰鍰偏低形同營運成本,提高罰則與刑責並強化沒收整復才能有效嚇阻;疑慮:刑度與罰金級距、沒收範圍須符合比例原則,並確保實際查緝與整復能落實。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從行政罰升級到加刑事罰,可留意刑度與罰金級距的最終版本。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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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6-06-12,2026-06-1

案由

本院委員王育敏、廖偉翔等18人,鑑於未經許可採取土石案件屢見不鮮,部分行為人以國土資源、農地安全、水文環境及公共安全作為牟利工具,違法採取後再販售變現,並遺留坑洞、邊坡崩塌、水土流失及廢棄物回填等風險,已嚴重破壞國土保育與公共安全。現行《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對陸域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與盜採所生不法利益、環境損害及整復成本顯不相當;縱有修正草案提高部分罰鍰,若未同步提高上限、明定刑事罰金下限及強化沒收、整復責任,仍難有效遏止規模化、組織化及牟利型盜採。為提高違法成本,防止行為人將罰鍰視為營運成本,並就意圖營利、致災、致人重傷或死亡等情形建立相應刑事責任及罰金級距,爰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未經許可採取土石案件屢見不鮮,部分行為人藉盜採土石販售變現,甚至利用採取後坑洞違法回填牟利,危及國土保育、水文環境、農地安全及公共安全。現行罰鍰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仍有違法成本偏低、犯罪工具難以及時阻斷、場址整復責任不足等問題,爰有修正必要。
二、為提高行政罰嚇阻效果,爰修正第一項,將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罰鍰上限提高至新臺幣三千萬元;未依限完成整復及清除設施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為處理牟利型盜採土石行為,爰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意圖營利採取土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其致釀成災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依危害結果加重處罰。
四、為阻斷違法工具流用並強化場址整復,爰修正沒收規定,明定供犯罪所用之船舶、載運車輛或其他機械設備之處置;並增訂整復不得使用廢棄物及整復物料、方法之授權公告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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