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提高非法採取土石行為的罰則,以嚇阻相關違法行為,保護環境生態景觀和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現行法規罰則偏低,無法有效防止非法採取土石案件的發生。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環境生態的保護、民眾生命財產的安全,解決非法採取土石行為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非法採取土石行為者、相關業者和執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八條條文,提高罰則和加重處罰。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罰則能有效嚇阻非法採取土石行為,保護環境和民眾安全;疑慮:過高的罰則可能對合法業者造成不公平影響,執法機關的裁量標準需明確。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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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6-06-05,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6-05,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林思銘、顏寬恒、王鴻薇、廖偉翔等20人,鑒於近年頻見非法採取、棄置土石案件,犯行者不僅藉以牟取高額不法利益,並嚴重破壞環境生態景觀外,甚而損壞水土保持,造成生命財產與公共安全之重大損害。然現行之法規罰則偏低,無法有效嚇阻各項非法採取土石行為。故為確保環境景觀與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保障,爰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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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土石採取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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