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針對未經許可採取土石及伴隨違法回填廢棄物的情形。提案大幅調升罰鍰上下限,將載運車輛列為沒收沒入標的、賦予吊扣或廢止駕照權限,並將具營利意圖的陸域違法採取納入刑事責任,另規範整復義務與場址查核。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提高罰鍰與刑責、沒入車輛及整復義務等,提案稱有助遏止違法採取土石與廢棄物回填,保護生態、水土保持與公共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土石採取業者、載運車輛駕駛人、土地所有人及環境、地政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六條,調升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罰鍰上下限、將載運車輛列入沒收沒入並可吊扣廢止駕照、增訂陸域違法採取及致災的刑事責任,並規範整復義務與會同環境機關查核。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罰鍰與利益失衡、應提高嚇阻並切斷運輸途徑與落實環境整復;疑慮:刑責與罰鍰調幅的比例、構成要件與執行量能。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同時動到行政罰、刑責與沒入機制,留意各項手段的構成要件與比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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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7人,鑑於近年未經許可採取土石案件頻傳,且常伴隨違法回填廢棄物之情形,對自然生態、水土保持及公共安全影響至鉅。考量現行法規之行政罰鍰額度、刑事責任範圍及沒入機制,已難以有效達到防制與遏阻之目的……亟需透過提高罰鍰上限、增訂陸域採取之刑事責任,並規範土地所有人通報義務與場址整復標準等措施,以強化法規規範效力,爰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有鑑於現行罰鍰基準相對於違法採取土石所獲利益之比例失衡,難以發揮法規應有之嚇阻力,爰提案大幅調升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罰鍰上下限。同時,將「載運車輛」明確列為沒收與沒入之標的,並賦予主管機關對違規駕駛人吊扣或廢止駕駛執照之權限,藉以有效切斷違法土石之運輸途徑。
二、惟查,現行法規之刑事責任多限於水域範圍,對於陸上違法採取行為僅具行政罰則。為落實法制管理,將具「意圖營利」要件之陸域違法採取行為,以及因此導致水土流失、環境污染或違法棄置廢棄物等損害行為,正式納入刑事處罰範圍,以彌補現行規範之不足。倘若違法採取土石行為衍生嚴重後果,造成公共安全危害,草案依據不同損害程度建立加重究責機制。若因而致生災害、重傷或死亡等情形,將大幅提高有期徒刑刑期,並併科高額罰金,以符合比例原則並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三、為確保違法場址能確實恢復原狀,防止環境遭受二次污染,草案明定主管機關應要求行為人落實整復義務,且整復過程嚴禁使用任何廢棄物。此外,規範地方主管機關需會同環境主管機關進行實地查核,確認無違法填埋廢棄物之情事,落實環境保護之目的。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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