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增訂國家安全法第十三條之一條文,旨在強化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公營機關人員的忠誠與行為規範,建立即時有效的安全應變機制,以預防可能危及國家安全的行為。草案擬針對已有具體徵候顯示可能危及國家安全之情形,授權機關採取預防性處置,如停職或限制職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國家及時預防和控制國安風險,保護國家主權、政權、領土完整、社會安定及國家機密。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公營機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擬增訂國家安全法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規範服務機關對涉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的人員採取停職等預防性處置。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國家安全防護,及時預防國安風險;疑慮:可能侵害人員權益,機關濫用權力的風險。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草案對國安與人員權益的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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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10-17,2025-10-2
交付審查2025-10-17,2025-10-2
案由
本院委員莊瑞雄、陳冠廷、王美惠等16人,因應國際間資通安全威脅與滲透活動日益嚴峻,涉有危害國家主權、政權、領土完整、社會安定及洩漏國家機密等行為,為強化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公營機關(構)人員之忠誠與行為規範,並建立即時有效之安全應變機制,補足現行法制對於預防性處置之不足,爰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法雖已對相關危害國家行為設有處罰規定,惟對於尚未發生實質侵害結果,但已有具體徵候顯示可能危及國家安全之情形,仍欠缺授權機關即時採取預防性處置(如停職或限制職務)之法律依據,致使風險難以即時控管,潛藏重大國安危害。
二、針對掌握敏感情報或涉有重要機密業務之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公營機關(構)人員,倘有相當理由足認其違反本法第二條或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或協助他人為之,而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時,明定服務機關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予以停職,並同步啟動行政調查程序;遇有急迫情形,亦得先行停職,並於三日內補報上級機關核准,以確保國安防護作為之即時性與合法性。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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