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增訂第一百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增訂醫療法第一百條之一條文,規範醫療鑑定排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項之適用,以解決醫師無意願參與鑑定程序,導致醫療訴訟停擺的問題。該草案旨在保障民眾權益並維護實質正義。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民眾避免因醫療糾紛案件無法鑑定而延宕或停擺的訴訟程序,維護民眾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醫師、醫療機構、法院和民眾等。
修正了哪些條文
擬增訂醫療法第一百條之一條文,規範醫療鑑定排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項之適用;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醫療鑑定由醫事審議委員會出具報告,能擔保專業性、公正性及可信性;疑慮:是否會降低醫師的責任感和鑑定的透明度。
政治雷達小叮嚀
中立提醒:草案通過後仍需關注實施成效和相關爭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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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0-14
交付審查2025-10-14
案由
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5人,鑒於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項,要求鑑定人於書面報告中具名,並準用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辦理具結,原意雖在提高鑑定程序之透明性及鑑定人之責任性。惟就醫療鑑定而言,實務運作上已造成醫師無意願參與鑑定程序,導致醫療訴訟近乎停擺,影響民眾權益至深至鉅。爰擬具「醫療法增訂第一百條之一條文草案」,以保障民眾權益並維護實質正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項,係為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鑑定新制,該次修法之立法理由係為強化鑑定制度程序保障,嚴謹證據法則,使我國鑑定制度更為完善。要求機關實施鑑定之自然人,應準用第二百零二條鑑定前具結,並於記載鑑定經過及其結果之書面報告具名,以示負責,並利作為判斷其是否具備鑑定適格之依據,及擔保鑑定或審查程序之專業性及公正性。
二、然修法內容於施行後,對現行醫事鑑定制度造成巨大衝擊,實務上醫事鑑定多由醫院或醫療中心派員執行,具名與個人責任連結,造成參與醫師可能面對日後訴訟、壓力與名譽風險,亦可能使鑑定醫師受到關說請託或騷擾甚至報復,而有心理壓力;又醫師本業為醫療照護,現行臨床業務已十分龐大,難以負荷出庭,導致多數醫療機構拒絕提供人力參與,造成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刑事醫事鑑定全部停擺,又司法機關因醫審會之客觀性、公正性、專業性及考量經費問題,過去八成以上的醫鑑案件,都是委由醫審會下的醫事鑑定小組執行,目前已出現幾百起醫療糾紛案件,因無法取得鑑定而延宕或無法進行偵審程序,檢察官及法院均難以作出處分或判決。前開刑事訴訟法鑑定新制施行以來,已衍生拒絕鑑定及醫療糾紛案件延滯之負面效益,嚴重危及司法運作與民眾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對於醫病雙方權益、真實發現及訴訟促進,均屬不利。
三、因此,基於醫療行業之特殊性,就醫療鑑定之實行,有特別規定之必要。醫事審議委員會係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依照醫療法第九十八條設置,其委員之組成,於同法第一百條定有相關規定,而醫審會受理委託鑑定之流程為,先交由相關科別專長之初審醫師審查,研提初步鑑定意見後,再提交醫事鑑定小組會議審議鑑定,最後才作成鑑定書,鑑定過程係經專家集體討論形成意見,非個人獨斷,亦有留存會議紀錄與相關資料,具一定可受檢驗性,則由委員會名義出具鑑定報告,已足擔保專業性、公正性及可信性。
四、再者,如法院於審理過程中對於醫審會出具之鑑定報告內容有疑義時,可以藉由函詢要求補充說明,或依法另委託他人鑑定;被告或其辯護人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零八條第五項規定,委任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對於真實發現及被告防禦權不生影響。
五、為此,爰建請明定本條,於醫審會名義之所出具醫療鑑定排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項之適用,兼顧鑑定品質及制度可行性,以利醫療鑑定之順暢運行,解決醫療糾紛案件刑事訴訟程序,因無法鑑定而全面停擺之僵局。
提案人
連署人(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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