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律師法部分條文,主要針對律師涉犯重罪及停止執業規定進行調整,以健全懲戒制度,避免規範漏洞。草案修正內容包括律師證書申請、入會審查、懲戒委員會決議等相關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律師行業提高專業形象與尊嚴,解決現行法規執行存有疑義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律師行業、司法機關及民眾訴訟權益。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三條等相關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健全懲戒制度,避免規範掛漏;疑慮:修正條文可能過於嚴苛,影響律師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注意各界意見平衡與法規修正合理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9-30
交付審查2025-09-30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莊瑞雄等17人,有鑑於律師職務攸關民眾訴訟權益與司法正常運作,然近年律師涉犯重罪情形漸增,已損及職業形象與尊嚴。現行《律師法》對停止執業之規定,未能涵蓋部分重大犯罪,實務執行存有疑義。為健全懲戒制度,避免規範掛漏,爰擬具「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停止審查律師證書申請之申請人涉嫌犯罪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修正地方律師公會入會審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三、修正律師懲戒委員會命律師停止執行職務決定之期間、次數及準用規定。(修正條文第七十四條)
四、修正撤回請求律師懲戒覆審之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確定時點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三條)
五、增訂律師懲戒再審議移轉管轄及得通知被付懲戒人到場陳述意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九條)
六、修正律師懲戒再審議程序之適用或準用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十三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律師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