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於《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及之二,針對近年律師執業遭受暴力威脅甚至殉職的情形,參酒《醫療法》及刑法妨害公務罪精神,明定禁止以非法方法妨礙律師執行職務,並增訂相關刑事責任與執業場所安全防護義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律師在法院、檢察署及其他執務場所可獲得制度性安全防護,遭妨礙或暴力時警察可即時介入,加強執業安全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執業律師、法院與檢察署等執務場所、警察機關與訴訟當事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明定任何人不得以非法方法妨礙律師業務執行,並規定法院、檢察署等場所應採必要安全防護措施、警察即時介入;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二,訂妨害律師執業的刑事責任及針對特定危險行為的加重、結果加重處罰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律師執業安全、彌補現行刑法保護缺口、維護司法公正;疑慮:新增專屬加重刑責是否與現行刑法重疊、及罪刑相當與平等保護的衡量。
政治雷達小叮嚀
新增刑責條款可關注是否與現行刑法重疊、以及加重門檻的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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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案由
本院委員李柏毅、蔡其昌、蘇巧慧、李坤城等19人,鑒於律師負有保障人權、促進民主法治之使命,然因執業環境常處於高度紛爭前線,近年屢見律師遭受暴力威脅甚至殉職之憾事;為確保律師執業安全不受非法干擾,強化司法及相關執業場所之安全防護義務,並參酌《醫療法》及《刑法》妨害公務罪之立法精神,明定禁止妨礙律師執行職務之規範及相關刑事責任,以維護司法公正與法治尊嚴,爰擬具「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律師負有保障人權與維護法治之使命,然其執行職務常處於利害關係高度對立之紛爭前線,易因當事人或相對人情緒激化而衍生肢體或言語衝突。據近年實務案例觀察,律師執行職務時遭受言語辱罵、恐嚇,乃至於暴力攻擊之事件偶有發生,甚有遭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衝撞或縱火之重大極端案例,顯見現行法對於律師執業環境之安全保障仍有強化之空間,以維護司法職能之正常運作。
二、為確立律師執業安全之禁止規範與國家保護義務,明定任何人不得以非法方法妨礙律師業務之執行,並規範法院、檢察署及其他執行職務場所應採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由警察機關即時介入排除,以落實制度性保障。
三、增訂妨害律師執行職務之刑事責任,以彌補現行刑法妨害公務罪僅限於保護公務員之法律缺口。
四、針對特定危險行為態樣加重處罰,明定結果加重處罰規定,以落實罪刑相當原則並強化嚇阻效果。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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