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旨在修正律師法部分條文,強化制度完整性,維護司法信賴,並保障律師執業權益。草案擬修正請領律師證書的停止審查事由、地方律師公會入會審查、律師停止執行職務的程序與期間規範等事項。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律師行業更加規範,維護司法信賴,保障當事人權益。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律師法第七條、第十二條等條文,新增或修正了請領律師證書的停止審查事由、地方律師公會入會審查、律師停止執行職務的程序與期間規範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律師執業規範,維護司法公信力;疑慮:可能增加律師執業限制,影響律師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需兼顧律師執業權益與司法信賴的維護。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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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7人,鑒於律師執業攸關當事人權益及司法制度之公信力,現行律師法有關請領律師證書之停止審查事由、地方律師公會入會審查、律師停止執行職務之程序與期間規範、懲戒決議確定時點及再審議程序之適用範圍等事項,尚有規範未臻周延或體系銜接不明確之處。為強化制度完整性,維護司法信賴,並兼顧律師執業權益保障,爰擬具「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第七條以列舉特定犯罪類型作為停止審查請領律師證書之事由,規範範圍未盡周延,對於洗錢、參與犯罪組織、強制性交或故意犯罪致人於死或重傷等重大侵害生命、身體法益之行為未能全面涵蓋。爰修正為以「故意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故意犯罪致生死亡或重傷結果且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作為判斷標準,使規範兼顧主觀惡性與侵害法益程度。第十二條並配合修正入會審查相關規定,使體系一致。
二、為明確律師涉重大犯罪並經提起公訴時,得由律師懲戒委員會斟酌個案情節,命其暫時停止執行職務,並建立每次不得逾二年之期間上限及定期審酌機制,以兼顧公益維護與工作權保障。明定停止執行職務決定之準用規定,使公告、確定、送達與執行程序更為明確。另為釐清覆審請求撤回之確定時點,增訂再審議案件不屬管轄時之移送規定,並明定再審議程序得適用或準用懲戒處分相關規範,以強化制度完整性與程序明確性。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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