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旨在擴大保障青年婚育及弱勢家庭,完善社會住宅保障機制,並提升租屋市場透明度。主要修正內容包括社會住宅的申請資格、租金收入免稅額度、社會住宅需求登記平台的設立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青年婚育家庭、弱勢家庭獲得更多的社會住宅保障,並提升租屋市場的透明度,解決租屋市場對經濟或社會弱勢族群的歧視。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青年婚育家庭、弱勢家庭和租屋市場的相關人士。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青年婚育及弱勢家庭的社會住宅保障,完善租屋市場機制;疑慮:增加社會住宅需求登記平台和租金調整程序可能增加行政成本,公益出租人的租金收入免稅額度調整可能影響出租人的意願。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平衡各方利益,確保社會住宅資源的有效分配和租屋市場的健康發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8-29
交付審查2025-08-29
委員會審查2025-12-24
委員會審查2025-12-29
委員會發文2025-12-29
委員會審查2025-12-31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等19人,為擴大保障青年婚育及弱勢家庭,完善社會住宅保障機制,並提升租屋市場透明,爰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提供一定比率予青年婚育家庭;育有未成年身心障礙家屬者列入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得優先入住社會住宅。(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公益出租人的租金收入免稅額度,改為依據住宅相關指標而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三、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供民眾登記之社會住宅需求登記平台。(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四、主管機關應明定社會住宅租金調整之程序與標準,並應依家戶所得與財產計算承租者可負擔能力,以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五、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包租業之承租戶提供必要之社會福利服務,以改善租屋市場歧視經濟或社會弱勢族群之狀況。(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六、為強化租屋市場透明,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租賃住宅市場不同物件型態、區位、房型配比、屋齡之每坪平均數與中位數價格資訊。(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住宅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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