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57020000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6-05-18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將選舉與罷免投票權的最低年齡訂為十八歲,並特別針對現行法未明訂的罷免權行使年齡予以增訂。理由是民法成年、刑責、考照等多以十八歲為基準,投票年齡應同步。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十八歲青年可取得選舉與罷免投票權,並補足現行法對罷免權行使年齡未明訂的缺口。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十八至二十歲青年選民、各級公職候選人與政黨,以及選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四條將選罷投票年齡定為十八歲,並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條,另增訂罷免權行使年齡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與民法成年、刑責、考照等十八歲標準一致、促進世代正義、符合國際趨勢;疑慮:憲法明定二十歲,下修是否須修憲仍有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除下修投票年齡外還處理罷免權年齡,國會雷達建議留意罷免相關條文的連動修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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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8-29
交付審查2025-08-29
委員會審查2026-04-08
委員會審查2026-04-22
委員會審查2026-05-07
委員會發文2026-05-18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9人,為提升青年公共事務參與度,並使其能夠及早參加國家治理與政策討論,將具備選舉和罷免權之最低年齡修正為十八歲,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保障青年政治參與,促進世代正義,修正本法第十四條,將具備選舉罷免權的最低年齡修正為十八歲。
二、我國《刑法》中規定,未滿十四歲的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可以減刑,而滿十八歲的人要為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上的全責;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規定,考取普通駕駛執照須年滿十八歲;而我國《民法》中對於成年的定義,也已經於2023年1月1日起從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此外,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以及服兵役之義務等諸多年齡之規範,亦皆以十八歲為基準。十八歲是公認對於成年、具備足夠的能力與承擔相對應責任的分水嶺,惟依據目前本法規定,公民須年滿二十歲,才具備選舉罷免之投票權。
三、國際上多數民主國家,都將十八歲設為法定投票年齡,像是日本與韓國,分別於104年及108年修法,將投票年齡限制下修至十八歲。而英國更是正在研議,計畫將投票年齡下修至十六歲。青年參政權的推動,儼然是目前民主社會的趨勢。
四、目前我國《憲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僅規定選舉權之年齡,對於罷免權之行使則未有年齡規定。為確認罷免權行使年齡,爰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增訂之。
五、綜上所述,我國現有的投票年齡規範,已然不合時宜。爰提出此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選舉及罷免投票權年齡至十八歲。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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