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要修正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一百零一條,限制各級民意代表擔任政府採購評選案的評選委員,並替認定停權廠商的「採購審查小組」補上母法授權依據。提案理由是行政權與立法權應有分際,避免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衝突。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避免民意代表同時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所生的利益與監督衝突,並讓停權廠商審查小組的組成與作業有明確法源。
主要影響對象
各級民意代表、參與政府採購的廠商、辦理採購的政府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限制民意代表擔任評選委員)與第一百零一條(替停權廠商採購審查小組增訂母法授權,其組成與作業由主管機關另定辦法);詳細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行政與立法分際、提升採購公正性、補足審查小組法源;疑慮:限制範圍是否過寬或過窄、是否影響地方專業參與,以及停權審查程序的正當性保障。
政治雷達小叮嚀
可留意條文中第十一條之一與第一百零一條兩個同名「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如何釐清,避免實務適用混淆。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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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08-08,2025-08-1
交付審查2025-08-08,2025-08-1
案由
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鑒於政府採購之評選委員會應有行政權與立法權之分際,不宜由民意代表擔任該評選委員,否則將造成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衝突。另,現行政府採購法第十一條之一和第一百零一條均明定「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惟二者名稱相同,但其任務與設置目的卻迥然有別,難以相互援引其組織型態及作業程序,爰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限制各級民意代表擔任政府採購評選案之評選委員;以及就認定停權廠商之採購審查小組,增訂母法授權依據,其組成、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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