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八條,針對巨額採購舞弊加重刑責、明文禁止現任各級民意代表擔任採購評選委員,並將法規中「外籍勞工」用語修正為「移工」。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強化對採購弊案的嚇阻、降低政治力介入評選的疑慮,並使法律用語更中立友善。
主要影響對象
參與政府採購的廠商與評選委員、各級民意代表、移工及採購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八十七條加重巨額採購舞弊之刑事責任;第九十四條明定現任各級民意代表不得任採購評選委員並調整遴聘方式;第九十八條等將「外籍勞工」用語修正為「移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採購弊案頻傳,加重刑責、排除民代並提升遴聘透明可維護採購公正;疑慮:刑責加重幅度是否合比例、限制民代參與的範圍認定,以及混合遴聘是否真能避免黑箱仍有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刑責與委員資格變動影響層面廣,建議對照行政部門對嚇阻效果與執行可行性的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