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八條,針對巨額採購舞弊加重刑責、明文禁止現任各級民意代表擔任採購評選委員,並將法規中「外籍勞工」用語修正為「移工」。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強化對採購弊案的嚇阻、降低政治力介入評選的疑慮,並使法律用語更中立友善。
主要影響對象
參與政府採購的廠商與評選委員、各級民意代表、移工及採購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八十七條加重巨額採購舞弊之刑事責任;第九十四條明定現任各級民意代表不得任採購評選委員並調整遴聘方式;第九十八條等將「外籍勞工」用語修正為「移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採購弊案頻傳,加重刑責、排除民代並提升遴聘透明可維護採購公正;疑慮:刑責加重幅度是否合比例、限制民代參與的範圍認定,以及混合遴聘是否真能避免黑箱仍有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刑責與委員資格變動影響層面廣,建議對照行政部門對嚇阻效果與執行可行性的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07-18,2025-07-2
交付審查2025-07-18,2025-07-2
案由
本院委員徐欣瑩、廖偉翔等19人,有鑑於近年採購評選弊案頻傳,為遏止巨額採購之不法情事,並強化刑事責任以資嚇阻;另為貫徹權力分立原則,避免立法權與行政權之角色衝突,回應社會對於政治干預採購決策之疑慮,明文禁止遴選現任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復為建構更具中立性與友善性之法律詞彙體系,將現行法規中「外籍勞工」修正為「移工」,爰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來,政府採購評選弊端叢生,嚴重侵蝕政府廉潔及國家資源之有效運用。為強力遏止此等不法情事,並維護採購制度之公平性,本修正草案針對涉及巨額採購之舞弊行為,加重其刑事責任,期能有效嚇阻不法行為,導正採購秩序,並彰顯法律之威嚴。
二、為維護政府採購評選作業之公正性與獨立性,避免評選過程受到不當影響,明定現任各級民意代表不得擔任採購評選委員。再者,為避免專業意見之壟斷及委員名單產生「黑箱化」之質疑,本草案建議新增採行「參酌建議」與「徵選推薦」混合之遴聘方式,期能廣納各界專業意見,提升遴選過程之透明度與多元性。
三、修正法規用語,落實人權保障並提升友善與中立性。為求法律用語之精確性、友善性及與國際人權潮流接軌,將現行法規中之「外籍勞工」一詞統一修正為「移工」。鑑於「外籍勞工」一詞於媒體報導中,常與負面社會事件連結,致使其逐漸帶有貶抑及歧視之意涵,此與我國積極推動之人權保障政策有所扞格。爰此修正旨在符合國際人權公約之精神,並彰顯對於所有勞動者之平等尊重,俾建構更具中立性與友善性之法律詞彙體系。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政府採購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