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調整舉發期日的計算方式,以強化對毒駕的防制;目前警方送驗尿液或其他檢體時,因檢驗機構量能有限,報告出具時間長,導致舉發期間屆滿,違規者規避處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警方依法舉發毒駕行為,保障公共安全;解決執法漏洞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汽機車駕駛人,以及警方執法程序。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九十條條文,規定舉發期日自測試檢定終結之日起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毒駕防制,保障公共安全;疑慮:可能增加檢驗機構負擔,影響駕駛人權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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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07-11,2025-07-1
交付審查2025-07-11,2025-07-1
委員會審查2025-11-26
委員會審查2025-12-04
委員會發文2025-12-09
案由
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鑑於實務上警方查獲疑似施用毒品之汽機車駕駛人依規定送驗尿液或其他檢體時,因目前檢驗機構量能有限,檢驗報告常需數週乃至數月始得以出具,經常導致舉發期間屆滿而無法依法舉發,違規者因此得以規避吊扣駕照等行政處罰,形成執法漏洞。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舉發期日自測試檢定終結之日起算,強化毒駕行為之防制,保障公共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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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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