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重點在加強保護兒童及青少年等弱勢用路人的交通安全,特別是在學校周邊的停車設置規定;提案認為現行法規允許在路口劃設停車格,可能影響行人通行安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兒童及青少年等弱勢用路人,保障他們在參與交通時的權益和安全,特別是在通學區的交通環境改善;解決現行法規可能造成的交通安全隱憂。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兒童及青少年等弱勢用路人,以及學校周邊的交通環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新增第六項後段但書,規定通學區不適用前段主管機關得另行設置停車處所之規定;詳見原文說明具體修正內容。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保護兒少交通安全,改善通學區交通環境;疑慮:可能影響商家或民眾停車權益,執行上需要更多配套措施。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新規定對各方權益的影響,以及執行面的挑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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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07-11,2025-07-1
交付審查2025-07-11,2025-07-1
委員會審查2025-08-20
委員會審查2025-08-21
委員會發文2025-08-28
案由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鑒於兒少身形較一般成人嬌小,且其身心特性尚未成熟,政府應對兒少參與交通之弱勢用路人特性,負特別保護義務,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兒少身形較一般成人嬌小,且其身心特性尚未成熟,政府應對兒少參與交通之弱勢用路人特性,負特別保護義務。
二、過去研究亦顯示,良好的路口視距,可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的機率,保障用路人的權益。然實務上常見主管機關以本條第六項前段裁量規定,作為於路口周邊10公尺內劃設一般汽車停車格之依據,顯然已非本條所述「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
三、另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一條規定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汽車於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本條卻賦予主管機關,於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具備裁量得另行設置停車處所之權限,似有法規範邏輯間互相矛盾之疑慮。
四、考量通學是兒少交通參與行為中的主要目的,為提升校園周邊道路交通環境,保障兒少通學安全,爰增訂第六項後段但書,明定通學區不適用前段主管機關得另行設置停車處所之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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