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范雲、莊瑞雄等18人提案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第十三條增列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政府機關、金融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投資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第二十六條增列營利事業捐贈經認可的促進全民運動賽事,可依所得稅法以費用列支。提案配合運動部成立、鼓勵投資運動產業。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運動產業可望更易引入民間資金與融資,企業贊助全民運動賽事也有租稅誘因,主張有助產業發展與全民運動推廣。
主要影響對象
運動產業業者、贊助賽事的營利事業,以及運動主管機關與金融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十三條增列協調建立運動產業投資機制及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第二十六條增列營利事業捐贈經認可促進全民運動之賽事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以費用列支。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建立投資機制與租稅誘因可活絡運動產業、鼓勵企業贊助全民運動、配合運動部政策;疑慮:賽事認可標準的明確性、租稅優惠的財政成本與公平性、實際引資成效。
政治雷達小叮嚀
牽涉租稅優惠的條文,可留意賽事「認可」門檻寫得清不清楚,攸關制度會不會被擴大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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