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委員范雲、莊瑞雄等18人提案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第十三條增列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政府機關、金融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投資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第二十六條增列營利事業捐贈經認可的促進全民運動賽事,可依所得稅法以費用列支。提案配合運動部成立、鼓勵投資運動產業。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運動產業可望更易引入民間資金與融資,企業贊助全民運動賽事也有租稅誘因,主張有助產業發展與全民運動推廣。
主要影響對象
運動產業業者、贊助賽事的營利事業,以及運動主管機關與金融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十三條增列協調建立運動產業投資機制及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第二十六條增列營利事業捐贈經認可促進全民運動之賽事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以費用列支。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建立投資機制與租稅誘因可活絡運動產業、鼓勵企業贊助全民運動、配合運動部政策;疑慮:賽事認可標準的明確性、租稅優惠的財政成本與公平性、實際引資成效。
政治雷達小叮嚀
牽涉租稅優惠的條文,可留意賽事「認可」門檻寫得清不清楚,攸關制度會不會被擴大適用。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6-27,2025-07-0
交付審查2025-06-27,2025-07-0
案由
本院委員范雲、莊瑞雄等18人,鑑於運動部即將成立,顯示我國當前以運動壯大台灣的宗旨,積極推動全新運動文化、扶植運動產業發展,達成全民運動的推動願景,為營造運動產業經營環境,協助引入資金,並鼓勵營利事業多加參與投資全民運動,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列中央主管機關協調相關政府機關、金融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二、增列營利事業捐贈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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