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36870000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九十三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7-01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草案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九十三條之四,針對中國大陸人民、法人違反規定取得不動產或進行投資、以及提供人頭協助登記者,明定處罰依據。提案理由指現行法對違反第六十九條的情形缺乏對應罰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補上現行法漏洞、增加對中資繞道(如借名登記)購地的嚇阻力,回應國安與土地管理疑慮。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涉及不動產取得的陸資相關當事人、提供名義的本國人、地政與陸委會等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九十三條之四,對違反第六十九條(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規定)及提供本人名義協助登記者,新增處罰規定;屬新增條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填補法規漏洞、強化國安與不動產管理、嚇阻人頭購地;疑慮:認定與舉證困難、是否波及正常交易、罰則比例與執行可行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罰則是行政罰或刑罰、認定標準如何訂,是本案影響範圍的關鍵,可留意審查時的條文版本。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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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6-27,2025-07-0
交付審查2025-06-27,2025-07-0

案由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鑒於近年來中資在美、日、韓等國大肆購買土地導致國安戰略出現漏洞,已成國際問題,臺灣當前亦面臨中資買地之威脅。惟目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缺乏對中資購地及中資藉由人頭購地之罰則,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九十三條之四條文草案」,增修相關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中國人民、法人或其他團體,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於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亦不得從事投資行為。
二、現行第九十三條之一僅針對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及提供本人名義供中國人民使用者,處以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之行政罰鍰,並得為相關限期改善及追罰措施,惟對違反第六十九條之情形,並無相對應之處罰條文。
三、然實務上常見民眾透過「借名登記」方式登記不動產物權。而根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民事判決,所謂「借名登記」,係當事人約定由他人出名登記,惟實際財產仍由出資人管理、使用、處分。
四、目前第六十九條規定之性質未明,若解釋為非屬禁止性規定,則借名登記契約可能有效,形同架空主管機關審查;若解釋為禁止性規定,則契約雖屬民事上無效,然欠缺行政罰及刑罰規範,實難對違法行為產生實質嚇阻效果。
五、為防杜中國人民繞道違法取得不動產,並加強第六十九條之執行效力,爰增訂罰則條文,對違反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規定者,及提供人頭協助登記者,明定處罰依據,以補現行法規之漏洞,強化法律之完整性與威嚇力。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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