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這個草案擬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主要是將管理影視相關業務的單位從行政院新聞局(已改制為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修正為文化部,以符合行政院新聞局改制後業務移交的現狀。該修正案是為了使條文與現行業務主管機關相符,避免造成民眾混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以幫助明確影視產業業務的主管機關,解決業務歸屬不明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影視產業、文化部及相關行政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三十七條中關於管理影視相關業務單位的規定,由行政院新聞局變更為文化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使條文與現行業務主管機關相符,避免民眾混淆;疑慮:可能涉及行政機關職責調整,需要關注業務執行的銜接與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應關注修正案對相關業務和產業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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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8人,有鑑於行政院新聞局於2012年5月20日改制為改為「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新聞局原本業務將國際新聞業務移交至外交部;大眾媒體與影視產業業務移交至文化部。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管理影視相關業務之單位卻仍為「行政院新聞局」仍未配合修正,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行政院新聞局於2012年5月20日改制為改為「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至今已超過14年,新聞局原本業務將國際新聞業務移交至外交部;大眾媒體與影視產業業務移交至文化部。另外,傳播事業管理業務已於2006年2月22日移交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由於原行政院新聞局所轄業務分別移交外交部、文化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三個部會,若條文內如未予以修正,將造成民眾混淆業務主責單位,實有修正之必要。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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