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明確列出曾任正副總統、政務人員、高階軍官、領月退俸的軍官士官等對象,規範其赴大陸地區參與具政治意涵活動的禁止行為。並具體界定「妨害國家尊嚴」指對中國政權的旗、徽、歌行禮唱頌等行為,提案理由為防範統戰宣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主管機關對高階退職人員赴陸參與政治性活動有更明確的規範依據,減少執行認定上的歧異。
主要影響對象
曾任正副總統、政務人員、駐外館長、少將以上及領月退俸的退役軍官士官等。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項列舉規範對象並增訂禁止參與倡議消滅或矮化我國主權活動的態樣;增訂第二項界定「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對大陸政權旗徽歌行禮唱頌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確列出對象與禁止態樣可防杜統戰、維護主權與國家尊嚴,提升規範可預期性;疑慮:擴大規範對象與行為態樣可能涉及對退職人員行動、言論自由的限制,認定標準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涉及兩岸與退職人員規範,建議對照現行第九條之三條文與提案版本逐項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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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5-22,2026-05-2
交付審查2026-05-22,2026-05-2
案由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鑒於中國對臺敵情威脅日益加劇,除以軍事力量侵擾我國周邊海空域外,並藉由拉攏、邀請退除役軍職人員赴中國參與其黨政軍機關或相關團體所舉辦之活動,進行統戰宣傳。為防杜類此情事持續發生,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中國對我國之統戰操作日益加劇,常以邀請退除役軍職人員及曾任重要公職人員赴大陸地區參與具政治意涵之活動,藉此塑造政治宣傳效果,影響我國國家尊嚴與對外形象。為完善法制防杜相關風險,爰修正第一項,明定規範對象範圍,包含曾任總統、副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中央機關政務人員、中央三級機關以上首長或副首長、駐外機構館長或副館長、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館長或副館長、少將以上人員,以及軍官士官領有月退除給與人員。
二、為提升規範明確性及可預期性,並回應近年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以慶典或活動等形式,要求與會者配合特定政治儀式或政治主張之樣態,爰於第一項明定禁止態樣,除不得參與前述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外,並增列不得出席其所舉辦倡議消滅或矮化我國主權之活動,以強化我國主權維護之法律界線。
三、為避免執行上認定歧異,並使受規範者及主管機關有所依循,爰於第二項就「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加以界定,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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