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將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敏感業務公務員、警察、立法委員等赴中國大陸納入須經許可或審查。並要求民選公職人員赴陸接觸政治性機關團體應提供資訊公開揭露,且擴大禁止從事影響國家尊嚴行為的對象與類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提案方認為可補足赴陸管制缺口、提高民選公職人員交流資訊透明度,以防範統戰滲透。
主要影響對象
特定職等公務員與警察、立法委員、民選公職人員及曾任特定職務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9條(增訂特定人員赴陸許可、審查與資訊揭露機制)、第9條之三(擴大禁止影響國家尊嚴行為的人員範圍與行為類型)、第91條(配合修正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兩岸情勢與滲透風險、維護國安與資訊透明、現行規範過於侷限;疑慮:許可審查範圍與隱私行動自由的平衡、認定與罰則標準、行政機關裁量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兩岸管制修法常同時涉國安與權利,可對照主管機關說明與不同立場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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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鑒於兩岸情勢特殊並考量近年中共持續對臺加大統戰滲透力度,然因職掌接觸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者,赴中國大陸之管制未盡完整;加上,民選公職人員赴中國大陸交流資訊不透明,國人無從監督。另對於曾任重要職務人員禁止從事影響國家尊嚴行為,現行規範主體與行為態樣亦過於侷限。為維護臺灣之安全及安定,防止中共對臺統戰、滲透及分化,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補充現行法規之不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定明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中國大陸須經所屬或直屬上級機關許可;立法委員、違反赴陸許可或返臺通報規定者,赴中國大陸須經審查許可;符合應經審查許可之情形而(原)服務機關等未為認定者,得由內政部報經行政院核定後逕為辦理;民選公職人員中國大陸接觸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應將相關資訊提供權責機關,由權責機關公開揭露。(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擴大禁止從事影響國家尊嚴行為之曾任特定職務人員範圍,並增加禁止之赴中國大陸行為類型。(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三)
三、配合第九條修正罰則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九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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