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張雅琳等委員提出,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重點為加強公務員、警察、立法委員及涉國安機密人員赴陸的許可與通報管理,要求民選公職人員赴陸接觸特定政治性機關時提供資訊並由權責機關公開揭露,擴大曾任特定職務人員禁止影響國家尊嚴行為的範圍與行為類型,並配合修正罰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強化對特定人員赴陸的管理與資訊透明,作為防範統戰、滲透與分化的法制工具。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一定職等公務員與警察、立法委員、民選公職人員、曾任特定職務者,以及內政部、行政院等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九條(簡任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國安人員赴陸須經許可、立委及違規者赴陸須審查許可、機關未認定時得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民選公職人員赴陸接觸特定機關須提供資訊並公開揭露);修正第九條之三(擴大禁止影響國家尊嚴行為的人員範圍與赴陸行為類型);修正第九十一條(配合修正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兩岸情勢、維護國家安全、提升赴陸交流透明;疑慮:管制與資訊公開是否過度限制人員權利、構成要件與罰則明確性、對正常交流的影響等。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管制對象範圍與資訊公開的隱私界線,是國安與權利保障平衡的觀察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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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1人,有鑒於兩岸情勢特殊,且近年中共持續加大對臺統戰、滲透與分化力度,現行規範對一般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之管理、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人員之管制,以及民選公職人員赴大陸地區交流資訊之公開透明,尚有不足。另對曾任重要職務人員之規範,於適用主體及行為態樣上亦有檢討修正必要。為維護臺灣地區安全及安定,防止中共對臺統戰、滲透及分化,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定明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陸須經所屬或直屬上級機關許可;立法委員、違反赴陸許可或返臺通報規定者,赴陸須經審查許可;符合應經審查許可之情形而(原)服務機關等未為認定者,得由內政部報經行政院核定後逕為辦理;民選公職人員赴大陸地區接觸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應將相關資訊提供權責機關,由權責機關公開揭露。(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擴大禁止從事影響國家尊嚴行為之曾任特定職務人員範圍,並增加禁止之赴陸行為類型。(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三)
三、配合第九條修正罰則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九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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