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律師法部分條文,針對律師涉犯重罪等情形完備懲戒與停止執業制度。修正範圍包括停止審查律師證書申請、地方律師公會入會審查、懲戒委員會命停止執業的期間與次數,以及懲戒覆審、再審議的程序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補足現行對涉重大犯罪律師之執業限制與懲戒程序的缺漏,維護律師職業形象與當事人訴訟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執業律師、律師公會,以及委任律師的當事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律師法第七條、第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一百零三條,增訂第一百零九條、修正第一百十三條等懲戒與停止執業相關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律師為公共職務,完備懲戒制度有助維護司法信賴與職業尊嚴;疑慮:擴大停止執業與審查的事由須避免影響當事人的程序保障與律師工作權。
政治雷達小叮嚀
懲戒制度修法常涉及正當程序,建議留意司法與律師團體的審查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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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6-20,2025-06-2
交付審查2025-06-20,2025-06-2
案由
本院委員陳素月、賴瑞隆等18人,有鑑於律師為公共職務,其職務不僅攸關民眾訴訟權益之保障,更是國家司法程序正常運作的重要基石。惟近年來律師涉犯重罪情形日增,不但嚴重損及律師形象,更對律師職業尊嚴及榮譽造成嚴重破壞,加之現行律師法對於得命律師停止執業之規定範圍對於部分涉及重大犯罪的情形未能完整涵蓋,導致實務執行上存在困難與疑義。是故,為完備律師懲戒制度,避免對律師之執業限制與懲戒程序出現掛一漏萬之情形,爰擬具「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停止審查律師證書申請之申請人涉嫌犯罪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修正地方律師公會入會審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三、修正律師懲戒委員會命律師停止執行職務決定之期間、次數及準用規定。(修正條文第七十四條)
四、修正撤回請求律師懲戒覆審之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確定時點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三條)
五、增訂律師懲戒再審議移轉管轄及得通知被付懲戒人到場陳述意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九條)
六、修正律師懲戒再審議程序之適用或準用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十三條)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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