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邱鎮軍、林沛祥等17位委員提案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13條及第26條之2。配合體育署將於9月改制為運動部,增訂主管機關應協調政府、金融與信保機構建立運動產業投資管道,並調高、延長企業捐贈運動賽事的租稅優惠。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運動產業業者可望更易取得發展資金,職業及業餘運動業、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也可望因企業捐贈誘因提高而獲得更多挹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產業業者、職業與業餘運動單位、賽事主辦方及捐贈的營利事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13條新增建立運動產業投資管道及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第26條之2調高捐贈加成減除額度,並將施行期間由5年延長為10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可營造運動產業良好環境、引導民間資金並鼓勵企業參與。疑慮:加成減除額度提高、優惠期由5年延長為10年,涉及稅式支出,效益與公平性待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會期有多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版本併行,可對照各版在「投資管道」與「租稅優惠」上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6-13,2025-06-1
交付審查2025-06-13,2025-06-1
委員會審查2025-06-26
委員會發文2025-06-27
案由
本院委員邱鎮軍、林沛祥、廖偉翔、謝龍介等17人,有鑑於體育署將於今年九月改制為運動部,為利運動產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以營造運動產業良好經營環境,並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推動全民運動,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僅有融資輔導措施,為促進運動產業發展,提升運動產業競爭力,爰增列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管道,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以利運動事業取得推展業務所需資金,促進政府與民間雙贏。(修正第十三條)
二、修正調高營利事業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加成減除之額度,及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由五年延長為十年。(修正第二十六條之二)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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