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建立公務人員職場霸凌防治機制,明定各機關有保障公務人員免於身心不法侵害之責,並增訂職場霸凌定義、申訴期限、調查裁罰程序與罰則。提案目的在健全公部門職場安全與申訴救濟體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公務人員遭遇職場霸凌或身心侵害時可有明確申訴管道與期限,並對申訴者或提出安全建議者提供不受不利對待的保障;機關未提供防護措施致損害時也可循國家賠償請求。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機關公務人員、機關首長與管理者、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9條(機關防護義務、霸凌定義與申訴期限);增訂第19條之1(罰責、懲處與行政罰鍰)、第19條之2(裁處機關為保訓會、設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時效與救濟程序);修正第21條(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第102條(準用範圍)、第104條(生效日期)。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確化定義與救濟程序有助保障公務人員權益、補足現行防治機制空白;疑慮:霸凌認定的主觀性、申訴與裁罰是否可能被濫用或影響機關管理,各界意見分歧。
政治雷達小叮嚀
防治機制成效關鍵在認定標準與調查程序,建議留意審議時對「霸凌定義」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