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因公務員疑遭職場霸凌輕生事件而提出,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多條條文。明定立法目的包含提供合理工作環境,要求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職場霸凌防制辦法與處理程序,對申訴、作證等參與者禁止差別待遇與報復,並將約僱人員納入保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公務員職場霸凌防制可從內部指引提升為法律規範,提供申訴、調查程序與國家賠償等制度化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各級公務人員、約僱人員及負責防制與調查的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條(立法目的)、第19條(防制辦法與禁止報復)、第21條(國家賠償)、第22條(涉訟法律協助)、第102條(約僱人員準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填補公務員缺乏職場霸凌專法的制度空缺、回應辭職率上升;疑慮:霸凌與差別待遇的舉證認定不易,相關義務與賠償對機關運作的影響待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徐欣瑩等版本(同期另案)均處理職場安全,建議對照防制機制與賠償設計的異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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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4-12-27,2024-12-3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12-27,2024-12-3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1-03,2025-01-0
交付審查2025-01-03,2025-01-0
委員會審查2025-06-05
委員會發文2025-06-16
案由
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鑒於近日發生公務員因飽受職場霸凌而輕生悲劇,因此揭露公務員受職場霸凌但卻無制度化保障的問題,蓋職場霸凌未有專法,公務員亦有別於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勞工,當公務機關發生職場霸凌,僅有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等內部指引,缺乏法律位階的保護和強制力,爰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國家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合理工作環境,賦予防制職場霸凌義務:要求各機關應提供職場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若機關疑似有職場霸凌卻未提供防制職場霸凌機制、違反處理程序或其他應遵行事項,致公務人員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近日發生公務員因飽受職場霸凌而輕生悲劇,激起更多公務員出面揭露正經歷職場霸凌問題,然而由於公務員有別於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勞工,當公務機關發生職場霸凌,僅有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等內部指引,欠缺制度性保障。職場工作環境不合理,也反映在公職報考人數和辭職人數上,根據銓敘部和考選部資料,2023年共2,752名公務員辭職,創下新高;高普考報考人數也在同一年突破新低,僅66,402人報名,遠低於2020年的83,616人,可見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就其工作環境保障有多麼不足。
綜上,為健全公務人員之職場霸凌防制機制,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各修正條文重點說明如下:
一、鑒於職場霸凌常使員工身心承受極大壓力,嚴重損害工作者權益,防治職場霸凌亦應屬公務人員權益保障之一環,而於第一條明定為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及提供合理工作環境,特制定本法。(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增訂要求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制定與落實防制公務人員職場霸凌辦法、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以及明定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機關不得無正當理由評較低考績、調動職務或挾怨報復等差別待遇;違反者,則可以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提起國家賠償,以落實對職場霸凌之零容忍。(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三、增訂若機關疑似有職場霸凌,未提供防制職場霸凌機制、違反處理程序或其他應遵行事項,致公務人員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四、增訂公務人員因職場霸凌涉訟者,機關不應輔助其延聘律師或提供法律上的協助。(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五、依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約僱人員目前約有六、七千人,亦應納入本法保障。(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二條)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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