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為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增訂《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理由指現行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只是訓示規定、沒有罰則,難以落實,因此參酌《職業安全衛生法》,對報復提出防護建議者或未提供必要防護致傷亡的情形增訂處罰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對未依規定提供安全衛生防護或對提建議者報復的行為訂出罰則,使相關保障較具強制力。
主要影響對象
公務人員及負責安全衛生防護的機關與主管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擬就違反安衛辦法、報復提建議者或未提供必要防護致傷亡者訂處罰規定;惟具體條文內容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上欠缺罰則的漏洞、強化防護落實;疑慮:罰則細節未明,課責對象與比例如何拿捏尚待界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同期數件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案訴求相近,可並列比較罰則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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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10-11,2024-10-1
交付審查2024-10-11,2024-10-1
委員會審查2025-06-05
委員會發文2025-06-16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下稱安衛辦法)所要求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僅屬訓示性規範,未設有處罰之規定,恐難以有效落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相關保障。為確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茲參酌職業安全衛生法,對公務人員違反安衛辦法,報復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建議者,或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傷亡,增訂相關處罰之規定,爰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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