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明定機關首長應負有確保業務執行場域友善、避免敵意環境的責任。提案理由是近年多起公務體系職場環境不良情事,顯示現行保障不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望明確課予機關首長維護友善職場、防止敵意環境的法定責任,提升公務人員的工作環境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全體公務人員、各機關首長、公務人員保障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九條,增訂機關首長負有確保業務執行場域友善、避免敵意環境之責任。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公務體系職場環境保障不足,應明定首長維護友善職場之責任;疑慮:責任範圍與認定標準若不明確,恐生執行落差,具體配套仍待補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另一第十九條版本及部分條文修正案方向相近,可比對各版用語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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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4-25,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25,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5-06-05
委員會發文2025-06-16
案由
本院委員李昆澤、賴瑞隆、陳俊宇等29人,有鑑於我國近年發生多起公務體系業務執行環境不良之情事,顯見我國公務體系業務執行保障有所不足,爰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機關首長應負有確保業務執行場域友善,避免敵意環境之責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明定機關首長應負有確保業務執行場域友善,避免敵意環境之責任。(第十九條)
提案人
連署人(26)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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