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82730000

「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06-16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多條條文,回應公務機關職場霸凌與值勤安全問題。要求各機關提供執勤必要裝備與安全衛生防護辦法,賦予現場長官在危害疑慮時暫停執勤的依據,並擴大國家賠償與墊支費用償還範圍,將勞務承攬人員納入準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公務人員在執勤安全、職場防護與費用償還上有更明確的法律依據,受害時也較易主張救濟與國家賠償。
主要影響對象
各級公務人員、勞務承攬工作人員及各機關人事與安全管理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8、20、21、24、24條之1、84條之1、89、102條,新增第18條第2項:涵蓋必要裝備、安衛防護辦法、暫停執勤、國賠、墊支費用時效、主動調查與承攬人員準用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公務員值勤安全與救濟、回應職場霸凌頻傳;疑慮:暫停執勤要件與機關應提供防護的範圍不易界定,恐增加機關營運與賠償成本。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同會期有多案處理公務人員職場安全與霸凌,可對照各案差異一起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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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4-12-27,2024-12-3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12-27,2024-12-3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1-03,2025-01-0
交付審查2025-01-03,2025-01-0
委員會審查2025-06-05
委員會發文2025-06-16

案由

本院委員徐欣瑩、洪孟楷、廖偉翔等27人,鑒於公務機關內的職場霸凌事件頻傳,且面對霸凌時無適當、有效可信賴之救濟機制保障其權益。為改善公務體系職場環境、保障公務員尊嚴與權益,爰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第十八條,為保障軍公教人員值勤安全,各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裝備。
二、新增第二項,明訂總統府、各院、各中央一級及二級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等應於規定日期前完成該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保障公務人員於基本權益遭受侵害時得於法有據提出救濟。
三、修正第二十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現場長官判斷已發生危害或明顯有發生危害的疑慮時,除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應立即暫時停止執行以保障公務人員安全。
四、修正第二十一條,除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外,機關應提供而未提供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公務人員值勤時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亦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五、修正第二十四條、二十四條之一,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所發生之墊支費用,應請服務機關償還之,且公務人員財產請求權不受時效限制。
六、修正第八十四條之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知有服務機關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處置不當時,得依本法主動進行調查,其調查程序準用本法之規定。
七、修正第八十九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原行政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得依當事人之申請,就原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八、修正第一百零二條,公務機關勞務承攬工作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24)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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