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吳琪銘等19位委員提案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13、26、26條之2。配合運動部成立,增訂主管機關協調建立投資管道、引導民間資金,新增企業捐贈全民運動賽事可列費用支出,並把企業捐贈減稅期間由5年延長為10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運動事業可望更易取得資金,舉辦全民運動賽事的單位與捐贈的企業也可望享有費用列支及加成減除的租稅優惠。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事業、全民運動賽事主辦者、職業與業餘運動單位及捐贈企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13條增訂建立運動產業投資管道、引導民間資金;第26條增列企業捐贈經認可之全民運動賽事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列費用;第26條之2調高加成減除額度並將施行期間由5年延長為10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可協助引進資金、鼓勵企業參與全民運動並提升產業競爭力。疑慮:捐贈費用列支與優惠期由5年延長為10年涉及稅式支出,範圍與效益待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多個運動產業條例版本條文相近,併案審查時可比較各版「認可賽事」門檻的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6-13,2025-06-1
交付審查2025-06-13,2025-06-1
委員會審查2025-06-26
委員會發文2025-06-27
案由
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9人,為因應運動部成立,並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營造運動產業良好經營環境,提升運動產業競爭力。有必要協助引進資金投資運動產業,以利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以及為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推動全民運動,明定營利事業捐贈辦理促進全民運動發展賽事得享有賦稅優惠;並延長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列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管道,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二、增列營利事業捐贈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三、修正調高營利事業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加成減除之額度,及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由五年延長為十年。(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之二)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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