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城等19位委員提案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13、26、26條之2。配合運動部成立,要引進國發基金及民間資金投資運動產業,新增企業捐贈全民運動賽事的賦稅優惠,並提高、延長企業捐贈的減稅額度與施行期間。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運動事業可望更易取得發展資金,舉辦全民運動賽事的單位與捐贈的企業也可望取得賦稅優惠。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事業、全民運動賽事主辦者、職業與業餘運動單位及捐贈企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13條增訂引進國發基金及民間資金投資;第26條新增企業捐贈全民運動賽事之賦稅優惠;第26條之2提高加成減除額度並延長施行期間;具體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可營造良好經營環境、提升產業競爭力並鼓勵企業參與全民運動。疑慮:國發基金投資與延長減稅涉及公帑與稅式支出,效益與適用範圍待檢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屬運動產業條例多版本之一,可對照各版在國發基金提撥與優惠額度上的不同主張。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