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張智倫、廖偉翔等19位委員提案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13、26、26條之2。配合運動部成立,新增引進政府基金或民間資金投資運動產業的法源,並把全民運動賽事納入稅賦優惠範圍、提高並延長企業捐贈的減稅優惠。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運動事業可望更易取得發展資金;舉辦俱樂部、社區聯誼等全民運動賽事的單位,以及捐贈的企業也可望享有稅賦優惠。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事業、全民運動賽事主辦者、職業與業餘運動單位及捐贈企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13條增訂引進資金投資運動事業法源;第26條新增第6款將全民運動賽事納入稅賦優惠;第26條之2調整捐贈減除誘因與施行期間。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可引進資金、推動全民運動風氣並壯大運動產業。疑慮:新增第26條全民運動賽事優惠與第26條之2延長減稅,涉及稅式支出與認定範圍,公平性與效益待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其他委員提的運動產業條例版本內容高度相似,審查時多會併案,留意全民運動賽事認定範圍的最終定義。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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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6-03
交付審查2025-06-03
委員會審查2025-06-26
委員會發文2025-06-27
案由
本院委員張智倫、廖偉翔等19人,鑒於教育部所屬「體育署」將於今(114)年9月改制為「運動部」,為打造全民參與、多元發展、創新驅動的運動產業國家,引進政府相關基金或民間企業資金投資運動產業,以利運動事業取得推展業務所需資金,並針對投資運動產業之企業提供減稅、延長減稅抵減期限等優惠措施;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期能帶動全民運動風氣,建立良好運動習慣,以運動壯大臺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僅有融資輔導措施,為促進運動產業發展,提升運動產業競爭力,爰針對該法第十三條提出修法增加「投資」相關法源,協助引進資金投資運動事業,以取得發展運動產業所需資金。
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涵蓋範圍較屬競技運動、傳統體育項目;故修法新增第六款之全民運動賽事涵蓋俱樂部運動賽事、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自辦比賽、社區聯誼賽等賽事種類,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得享有稅賦優惠,以推動全民運動。
三、為提升「完善職業運動發展」、「加速業餘運動職業化」、「支援運動賽事舉辦」、「健全運動產業發展」之效益,以穩健逐步調整、增加誘因之方式提升營利事業捐贈意願。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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