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智倫、廖偉翔等19位委員提案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13、26、26條之2。配合運動部成立,新增引進政府基金或民間資金投資運動產業的法源,並把全民運動賽事納入稅賦優惠範圍、提高並延長企業捐贈的減稅優惠。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運動事業可望更易取得發展資金;舉辦俱樂部、社區聯誼等全民運動賽事的單位,以及捐贈的企業也可望享有稅賦優惠。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事業、全民運動賽事主辦者、職業與業餘運動單位及捐贈企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13條增訂引進資金投資運動事業法源;第26條新增第6款將全民運動賽事納入稅賦優惠;第26條之2調整捐贈減除誘因與施行期間。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可引進資金、推動全民運動風氣並壯大運動產業。疑慮:新增第26條全民運動賽事優惠與第26條之2延長減稅,涉及稅式支出與認定範圍,公平性與效益待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其他委員提的運動產業條例版本內容高度相似,審查時多會併案,留意全民運動賽事認定範圍的最終定義。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