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在公務人員保障法中新增「職場霸凌」的定義,並要求機關提供足夠的安全與衛生防護措施。若機關未盡防護義務或發生霸凌,相關負責人員將面臨懲戒,並設計裁處與調查機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公部門受僱者在面對職場霸凌或安全衛生疑慮時有明確的法律定義與申訴、調查依據,並把保障範圍擴及在機關學校從事公務但非正式公務人員者。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公務人員,以及在機關、學校從事公務但非正式編制的工作者與其主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9條(新增職場霸凌定義)、新增第19條之一(懲戒)、新增第19條之二(裁處與調查)、修正第21條(安全衛生防護)、修正第102條(擴大適用對象)、修正第104條(施行日期)。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公部門友善職場、反霸凌與安全衛生防護,補足現行規範空白;疑慮:霸凌定義與認定標準若不夠明確,可能引發認定爭議或行政負擔,懲戒範圍與舉證方式亦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定義性條文是後續適用的關鍵,可留意「霸凌」如何被界定與舉證。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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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6-03
交付審查2025-06-03
案由
本院委員吳沛憶、莊瑞雄、張雅琳、沈伯洋等19人,為反霸凌、強化職場安全衛生措施,於公部門建構友善職場環境,爰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新增本法對職場霸凌之定義。(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二、發生職場霸凌或未能提供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時,對應負責人員予以懲戒。(新增條文第十九條之一)
三、職場霸凌及安全衛生案件之裁處及調查。(新增條文第十九條之二)
四、機關應提供足夠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五、於機關(構)及學校從事公務,然非公務人員或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各款人員者,適用本法對於職場霸凌防治與安全衛生防護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二條)
六、本法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一百零四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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