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國家安全法第2條與第7條,將「參與」統戰組織的情形納入禁止行為範圍,並調整犯罪成立要件,以因應提案者所稱境外敵對勢力滲透與統戰行為的隱蔽性。提案參照釋字第556號解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的立法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補足現行法對「參與」統戰組織未明文規範的落差,強化對境外敵對勢力滲透的預防性防護。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可能涉及兩岸及境外組織往來的個人與團體,以及司法、國安執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2條增列禁止「參與」統戰組織之情形;第7條調整犯罪成立要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境外滲透威脅加劇、現行法有處罰落差需補強國安防護;疑慮:擔心構成要件是否明確、是否可能影響正當交流與基本權利。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安類修法涉及安全與自由的平衡,建議留意「參與」如何定義及配套罰則。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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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6-03
交付審查2025-06-03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鑑於境外敵對勢力對我國滲透與操控行動日益加劇,為強化我國國家安全並防範境外敵對勢力滲透操控,爰檢視《國家安全法》(下稱本法)第二條雖已規範禁止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及境外敵對勢力從事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行為,惟未涵蓋「參與」統戰組織之情形,致司法實務上對參與統戰組織者之處罰出現落差。又本法第七條關於犯罪成立之要件,未能充分因應統戰行為隱蔽性高、危害性大之特性,影響國家安全之預防性保護。爰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56號解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之立法例,爰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補充現行規範之不足,強化我國國家安全防護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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