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住宅法第四條,調整社會住宅申請資格及弱勢者比例,以因應少子化和高房價問題。現行規定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方可申請社會住宅,草案擬放寬至育有一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者即適用。草案亦擬將社會住宅中保留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比例由至少40%提高至至少50%。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特別是單子女家庭,獲得更多的居住支持;同時增加社會弱勢者的居住保障名額。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和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住宅法第四條條文,將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的條件調整為育有一名以上,並將社會住宅保留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比例由至少40%提高至至少50%。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促進生育、改善育兒環境、落實居住正義;疑慮:可能增加財政負擔、申請者競爭加劇。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財政可行性及實施後的成效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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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6-03
交付審查2025-06-03
委員會審查2025-06-18
委員會審查2025-06-19
委員會審查2025-08-13
委員會審查2025-08-14
委員會審查2025-12-24
委員會審查2025-12-29
委員會發文2025-12-29
委員會審查2025-12-31
案由
本院委員游顥、李彥秀、謝龍介、林沛祥等17人,鑑於我國自2003年起,總生育率首次跌破1.3,顯見已正式進入「超低生育率國家」行列,20年來,生育率持續低迷,2022年更降至歷史新低0.87,2023年僅高於韓國,全球排名第二低,面對人口結構急速變化及少子化衝擊,住宅政策須與時俱進,積極回應人口社會趨勢,以促進家庭形成、改善育兒環境,並維護居住基本人權,然而,現行住宅法第四條將「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予以社會住宅保留比例之適用標準,已不符現況,並考量高房價持續壓迫一般家庭及弱勢族群之居住權,窺知社會住宅為現今落實居住正義之重要工具,須擴大保障對象,因此,下修育有子女數量門檻,放寬至育有「一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者即適用,亦將社會住宅保留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比例,自「至少百分之四十」提高至「至少百分之五十」,爰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以「育有二名以上子女」為條件,未考量我國育齡婦女平均生育子女數已降至一名以下之趨,實際符合資格者比例偏低,難有效支援具育兒負擔之家庭,且現今高房價與高育兒雙重成本壓力下,現行制度未能發揮足夠居住支持誘因,對於促進生育意願助益有限。
二、據內政部統計,截至2024年,社會住宅入住者中,經濟弱勢及社會弱勢者比例未達理想水準,且原本規範最低40%標準,未能充分覆蓋日益擴大之居住弱勢人口。
三、因此,將「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調整為「育有未成年子女一人以上」,方行擴大受益家庭範圍,使單子女家庭獲居住支持,亦將社會住宅之應保留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比例,自「至少百分之四十」提高至「至少百分之五十」,強化社會住宅保障功能,落實基本居住權。
四、據憲法所云,國家須促進社會福利,增進國民福祉,依住宅法立法意旨,保障人民基本居住需求權,再者,社會住宅政策目的為「促進居住正義」,本應隨社會結構變遷與需求予以調整,具體落實促進人口成長及照顧弱勢之國家義務。
五、故此,面對急遽變化之人口結構與少子化等嚴峻挑戰,台灣住宅政策須及時調整,透過下修子女數門檻、提高保障比例,除兼顧促進生育與強化社會住宅功能外,亦符憲政原則與公益。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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