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賦予主管機關權限、放寬單棟建築物成立管理委員會的規定,以推動尚未成立管委會的老舊公寓大廈設立管理組織。提案理由是許多老舊社區因溝通成本高而未設管委會,影響公共安全與環境維護。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望協助難以自行成立管委會的老舊社區建立管理組織,有助於公共安全、設施維護與社區治理。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老舊公寓大廈住戶與社區,以及地方建管、地政等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放寬單棟建築物成立管委會之規定並賦予主管機關相應權限。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老舊社區缺乏管理組織影響居住安全,應放寬並由主管機關協助設立;疑慮:關注公權力介入社區自治的界線,以及單棟成立後的運作與分擔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社區管理修法涉及自治與公權力分際,建議留意適用認定標準與住戶權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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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6-03
交付審查2025-06-03
案由
本院委員羅智強、林沛祥、羅廷瑋、謝龍介等16人,為推動老舊公寓大廈設立管理委員會,提升社區管理效率與居住安全,爰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目前,許多老舊公寓大廈社區由於內部因素、溝通成本過高,未能設立有效的管理組織。然而,管委會的成立對於社區公共事務的推動,尤其是在社區公共安全、環境維護等方面,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沒有管理組織的社區,往往在公共安全、設施維護、日常運作等方面缺乏有效的協調,導致居住環境質量下降,甚至出現管理上的混亂與安全隱患。
二、因此,對於尚未成立管委會的住宅社區,應進一步賦予主管機關權限,在符合標準認定的情況下,放寬單棟建築物成立管委會的規定,使更多的社區能夠迅速成立管理組織。這樣不僅能夠保障社區的有序運行,還能促進社區居民的自我管理,提高社區治理的專業性與效率,以確保社區公共品質的維護,改善居住環境,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質。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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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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