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新增規定不得以規約或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全面禁止住戶飼養寵物,並授權社區自行訂定飼養動物的管理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飼養貓狗的住戶免於被社區規約全面禁養,並透過社區自訂管理規則降低棄養與鄰里衝突。
主要影響對象
公寓大廈住戶、寵物飼主及社區管理委員會。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新增不得以規約或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禁止飼養的限制,並授權社區自訂飼養動物管理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禁養造成鄰里衝突與棄養問題,應建構友善寵物環境並由社區自訂管理規定;疑慮:涉及社區自治權與其他住戶對衛生、噪音的權益,須兼顧管理機制。
政治雷達小叮嚀
友善寵物與社區自治需要並行,建議留意管理規則如何落實飼主責任。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5-17,2024-05-2
交付審查2024-05-17,2024-05-2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莊瑞雄等16人,鑑於臺灣家犬、家貓飼養數攀升,為保障公寓大廈住戶權益、避免鄰里衝突與棄養問題,酌新增不得以規約或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禁止飼養之限制,以建構友善寵物環境。爰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賦予住戶經所有權人會議,在規約中禁止社區飼養寵物,造成鄰里間怨對及衝突,並可能引發棄養問題。
二、限制不得以規約或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禁止飼養,並授權公寓大廈得依相關法制自行訂定住戶飼養動物管理規定,以建構友善寵物環境。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