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讓非封閉式集居社區中具獨立結構的單棟建築物,得經過半數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並報主管機關許可後,獨立成立管理委員會。回應住商辦混合社區管理權責不明的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住商辦混合或多幢獨立建築構成的社區可依需求各自成立管委會,提案者期望強化自主管理並釐清權責。
主要影響對象
非封閉式集居社區、住商辦混合大樓的區分所有權人與管理組織,以及地方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增訂符合特定條件之單棟建築物得經過半數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並報主管機關許可後成立管理委員會,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都市社區型態演變,賦予獨立建築自主管理法源;疑慮:拆分管理是否影響整體社區共用設施維護與協調、許可條件是否明確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社區管理修法可留意共用設施權責與決議門檻等程序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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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5-09,2025-05-1
交付審查2025-05-09,2025-05-1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要針對封閉式社區或單一建築物之管理情形設計,然隨都市發展型態演變,部分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係由數幢具獨立結構之建築物構成,且住宅、辦公、商業用途混合,實務上已形成具獨立使用與管理需求之空間區塊,惟因無明確法源允許單棟建築物獨立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成立管理委員會,致實務運作困難,衍生管理與維護權責不明、爭議頻仍等問題;為強化辦公、商場等用途區塊之自主管理,促進管理效能與社區安全,爰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符合特定條件之單棟建築物,得經過半數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並報主管機關許可後,依程序成立管理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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