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立委吳思瑤、陳俊宇等17人提案,制定「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設立具獨立地位的常設機關統籌個資保護政策與監督。提案回應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該判決指現行體制欠缺獨立監督機制、保障不足,要求三年內完成立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設立專責獨立機關統一監督個資保護,回應憲法法庭判決並補強人民資訊隱私權的制度性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全體民眾的資訊隱私、處理個資的公私部門及相關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為新制定之組織法,規範委員會設立目的、職掌、委員任期任命與運作等;條文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法法庭判決、建立獨立專業的個資監理機關以因應外洩與詐騙;疑慮:新設獨立機關的組織員額與預算規模、委員產生與獨立性如何確保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多個版本的個資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併案審查,可對照委員人數、任期等設計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2025-05-23,2025-05-2
交付審查2025-05-23,2025-05-2
委員會審查2025-05-28
委員會審查2025-05-29
委員會發文2025-06-02
黨團協商2025-06-24
案由
本院委員吳思瑤、陳俊宇等17人,鑑於近年公、私部門個人資料外洩事件頻繁發生,外洩資料遭不法集團濫用於詐騙、騷擾等犯罪,嚴重侵害人民資訊隱私權,亦對公共信賴與社會安全造成實質衝擊;憲法保障之資訊自主權,亟需透過制度性改革予以強化保障。又司法院憲法法庭於111年作成憲判字第13號判決,已明確指出現行個資保護體制欠缺獨立監督機制,對人民資訊隱私權保障不足,與憲法第二十二條意旨不符,有違憲之虞,並要求應於判決宣示後三年內制定或修正法律,以建立具獨立性、專業性之監理機制,補正憲政秩序瑕疵。為具體落實憲法隱私權保障、回應憲法法庭判決要求,爰擬具「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以設立具獨立地位之常設機關,統籌規劃、推動與監督我國個資保護政策與法制實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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