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擴大保護機構(投保中心)得提起代表訴訟及解任訴訟的事由,例如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不法行為,並擴充保護機構的經費來源。目的是強化公司治理與投資人保護。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讓投保中心對涉及不法的董監事更易提起訴訟,並有更穩定經費支應業務。
主要影響對象
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董監事、證券期貨投資人與投保中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證保法第十條之一(擴大代表訴訟及解任訴訟事由)及第二十條(擴充保護機構經費來源)。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擴大訴訟事由與經費有助保障投資人、提升公司治理;疑慮:關注解任訴訟門檻與認定標準是否明確,避免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會期有多案同修證保法第十條之一,建議對照各版本列舉的不法行為樣態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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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5-05-23,2025-05-2
交付審查2025-05-23,2025-05-2
委員會審查2025-05-28
委員會審查2025-05-29
委員會審查2025-06-11
委員會發文2025-06-18
案由
本院委員林思銘、羅廷瑋等18人,鑑於為更落實保障公司經營及投資人權益,建立公平安全之市場交易環境,促進公司治理合法合規,應擴大保護機構,得提起代表訴訟及解任訴訟之事由,例如發生非常規之交易、侵占或背信等不法行為,並擴充保護機構經費來源,以因應未來業務發展,爰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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